一、什么是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
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屬于債務重組。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二)企業(yè)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yè)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fā)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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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
1、企業(yè)出資時多出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用這個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不用繳所得稅。
2、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yè),如果企業(yè)籌集資金將錢還給股東,股東再拿錢來出資也不用繳稅。
3、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yè),借款不還,直接轉增實收資本,應繳納所得稅。
4、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yè),借款轉為資本公積,那么對企業(yè)來說,這是一種債務的豁免,要繳企業(yè)所得稅。
二、相關知識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xiàn)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xiàn)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xiàn)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xiàn)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jù)轉換協(xié)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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