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為的職務侵占罪,而是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具體包括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規(guī)定。那么對于這樣的犯罪,偵查機關是誰呢?即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職務犯罪多數(shù)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實施的犯罪,因此這類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檢察院來立案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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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務犯罪具體有哪些種類
《刑法》規(guī)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guī)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例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對于職務犯罪,法律規(guī)定的偵查機關為各地的人民檢察院。而我國規(guī)定的職務犯罪,也主要被劃分為了三大類,這些律圖小編已經(jīng)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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