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chǎn)時有擔保的債權如何弄
![]()
擔保債權就是因擔保產(chǎn)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guī)定如下: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受償。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四)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chǎn),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chǎn),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二、擔保債權有以下幾種實現(xiàn)形式
(一)保證
保證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時,可以把第三人約定為保證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后為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承擔。債權人向債務人討要債務時,債務人無力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義務。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通過把抵押物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抵押財產(chǎn)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是折價變現(xiàn)。抵押物處理之后獲得財產(chǎn)用于償還債權,還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債務人返還。
(三)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行為有共同的地方,質押大多是動產(chǎn),例如古董、手機。質押之后質押物是交由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適用,而抵押則是仍交由債務人使用。不僅僅只能質押動產(chǎn),就連股份和支票等權利也可以質押。
(四)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債權人處,在一定的期限內,債務人可以拿現(xiàn)金或者是財產(chǎn)進行置換留置物,沒有置換的,留置物可交由債權人保管。例如洗車點在洗車后留置汽車,手機修理店留置手機等。
(五)定金
定金也是作為擔保債權的一種形式,通常是發(fā)生在合同中。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定金。合同順利履行時,可以當作部分價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jīng)]有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雙倍返還。
三、破產(chǎn)重整時債務怎么辦
(一)對于債務人破產(chǎn),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chǎn)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chǎn)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chǎn)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chǎn)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shù)膫鶛嗫上虮WC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二)對于債務人破產(chǎn),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chǎn)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chǎn)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這個規(guī)定只能適用到期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已經(jīng)確定,不論是債權人參與清償,還是保證人參與清償,對于保證人的負擔是一樣的,而如果債務未到期,雖然債務人的債務視為到期,但不能因此認定保證人的債務也到期,所以,債權人只能先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三)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chǎn),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