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權利要求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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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8日 國務院修訂發(fā)布)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001年10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
3.1.1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 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于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 等權利要求;屬于活動的權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 在類型上區(qū)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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