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xié)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薄睹穹ǖ洹返诹倬攀鶙l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轉讓債權時要通知保證人,否則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向保證人履行通知義務,以避免在債權轉讓后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從而影響債權的實現。同時,為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過程中,應積極督促出讓人向保證人履行通知義務,在確認出讓人已向保證人履行告知義務后在受讓債權。
律師補充: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債權轉讓協(xié)議滿足上述條件下,即合同生效。但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目的就是轉讓人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之后,受讓人取得債權請求權。因此受讓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了需要確保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外,還需要確保轉讓人已經將債權轉讓通知書發(fā)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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