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保全制度,是指為了防止被執(zhí)行人在被起訴、被執(zhí)行時事先與第三人串通逃廢債權,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由債權人申請直接將債務人的債權作為一種財產加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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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債權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黃穎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xié)助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務或者價款。
人民法院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zhí)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黃穎律師補充:
對第三人有保證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如果允許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就等于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履行債務,也就剝奪了保證人的異議權,同時,保全保證人的財產還要以第三債務人不能滿足保全的請求前提,這實際上已超過了債權人的請求保全的范圍。對第三人與他人共同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有權處分的部分進行保全,對約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債權人又堅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至法院。債權保全范圍限于債權人的請求,不得超過債務人的債權額。在保全中,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額大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超額部分不能保全;當債務人的債權額小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債權數額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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