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成立與否應以會議的召集、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約定,以及決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判斷依據,股東成員簽名是否完備不影響決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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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股東簽名不全的股東會決議成立嗎?
李勇律師解答: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實。而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通過股東行使表決權作出股東會決議體現(xiàn)股東會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決議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合意,依法應有股東的簽名、蓋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后,應形成股東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成立的規(guī)定予以調整。公司決議為公司的意思表示,股東會的行為都被擬制為公司的行為。當然,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全體股東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為。為照顧多數表決者的意思表示,并兼顧公司決策的效率,股東會決議不能遵循一致決議的原則。
李勇律師補充:
根據法院的實踐觀點,不召開股東會但股東全體簽字一致決議的有效取決于兩個條件:1、股東之間對于不召開股東會而決定事項提前有約定,包括章程和股東之間的文件等;2、股東全體均在決議上簽字認可。因此,并非全體股東簽字的決議就有效,還應當提前約定哪些事項不召開股東會,并留存書面的憑據。全體股東一致決議是否有效取決于股東對不召開股東會議約定和簽字真實性兩項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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