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日期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內容,但是有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由于各種因素,沒有約定交貨的日期,或者約定了,但是不能明確交貨的具體日期。例如,合同僅約定三十天內交貨,但是沒有說明是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還是付款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的起算日期約定不明,容易導致爭議。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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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如何算逾期交貨?
楊孝業(yè)律師解答:
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限的出賣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同時出賣人可以再該交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雙方沒有約定交貨期限,或約定交貨期限不明確,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僅約定開始交貨,未約定何時終止交貨的,視為約定的交貨期限不明確。如雙方未約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應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如合同未約定交貨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將雙方約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釋為最后交貨期限。
在合理的時間滿了之日起,對方仍然沒有交貨的,就視為逾期交貨。
楊孝業(yè)律師補充:
對于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有兩種確定方法:1、合同當事人,可以就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協議補充;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春聯等節(jié)日貨物,如果沒有約定交付日期的,顯然賣方必須在春節(jié)前的一定合理期間內交付,這就交易習慣。其它像鮮活標的物、季節(jié)性標的物等等,通常也可以按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中不約定違約責任,像這樣的合同本身就有瑕疵,正常情況下應該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違約責任,但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講,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交貨時間就應該在約定的時間內交貨,逾期交貨是違約行為,合同中沒有約定不代表就可以隨便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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