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如果涉及人身傷害的,受傷的人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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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不公正,怎么辦?
劉福勝律師解答:
實踐中,傷殘鑒定可分為自行鑒定、法院指定鑒定。很多當事人認為傷殘鑒定存在不公正的情況,事實上,對受害人而言,傷殘鑒定可自主保證公正性。
在治療終結后,鑒于賠償的權利只能由受害人一方提起,故受害人可適時選擇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如果不提出傷殘鑒定,對方當事人、保險公司等不會主動提出,法院更是也不會提出。受害人自行選擇鑒定時,應把握鑒定時間和選擇有利的鑒定機構,亦可讓律師介入協(xié)助鑒定。自行鑒定可多次選擇,但適合一次性通過。有的案件中,受害人是起訴后增加傷殘索賠的,此時法院也可以指定鑒定機構,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通常較為客觀,受害人可以認可。
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鑒定所的相關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咨詢,當事人自行選擇相關鑒定機構。如財產損失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應當由交警部門委托。
劉福勝律師補充: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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