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些關系的相關適用問題,不同的關系中,雙方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同,如果發(fā)生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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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雇傭關系與幫工關系的區(qū)別是什么?
張磊律師解答: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從事雇主授權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勞務關系,雇主接受受雇傭人提供的勞務,并給付約定的報酬。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受雇傭人之間不是平等關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從的關系。這種支配和服從又與勞動關系中的支配、服從關系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受雇傭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則必須要加入到用人單位中,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
幫工關系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幫工人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從而與他人形成的法律關系,幫工人具有自主性。
張磊律師補充:
雇傭關系的形成需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幫工關系中當事人一般沒有約定,是幫工人出于道義、情感等因素而提供幫工的行為而形成的關系。
在我國雇傭關系的成立,必須支付勞動報酬為要件,勞動者提供勞務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勞務報酬,要求勞務對價。而義務幫工關系的首要特征就是無償。幫工人無償幫工并不是為了追求勞務對價和薪資,往往是出于社會樸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會價值的體現(xiàn),也是社會中人們之間相互幫助、互相關心的良好道德風尚的表現(xiàn)。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關系中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在雇主責任方面。雇主在管理和選任時應注意受雇人的技術能力、道德品行等足以勝任委辦業(yè)務,不致侵害他人權利。而在義務幫工中,對被幫工人是否有類似雇主的選任義務并未規(guī)定,但基本的提供安全的勞動環(huán)境等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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