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有不依破產程序以破產債權在破產分配前相互抵銷的權利。抵銷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債務公平清償。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債務人主張抵銷時可能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張磊律師解答:
債務人主張抵銷權給保理人主張債權可能帶來的影響包括:
1.債權人負數(shù)個到期債務而不足以清償時,債務人主張抵銷可能會使保理人遭受損失;
2.當債務人主張基于同一基礎交易合同而抵銷時,如債務人對債權人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債權,或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債權人與債務人相互出售或購買的情況,債務人主張抵銷權;
3.當債權人提供的部分基礎交易合同中僅體現(xiàn)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而未體現(xiàn)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務人主張抵銷權。
張磊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了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的兩種情形,第一款延續(xù)了《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款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體現(xiàn)了基于同一交易產生的抵銷,符合公平原則,即債務人對保理人基于同一交易關系的債務抵銷不再受“債務到期條件”的限制。
在不存在約定抵銷的情況下,若債務人向保理人主張法定抵銷,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理人可提出債務人無權提起法定抵銷的抗辯。其次,保理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蛟诒@砗贤屑s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保理人明知債權存在瑕疵),使保理人的權益不致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受到損害。
除了請求債務人明確放棄抵銷權外,也可要求其作出無條件履行基礎交易合同或應收賬款發(fā)生任何變更須事先征得保理人書面同意的承諾;
保理人還可在簽訂保理合同前通過盡職調查、適當調整轉讓款的數(shù)額等途徑防止債務人行使抵銷權而損害自身利益。
抵銷具有簡化清償和擔保功能,但是在債權轉讓中,抵銷權的適用范圍有限,對于商事主體而言,要努力通過準確、有效運用抵銷權利發(fā)揮其簡化清償和擔保功能,減少債權變動中對自身存在的風險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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