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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擔保,依其是否為民法典所明文規(guī)定為標準,可以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股權來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股權擔保一般分為股權質押或股權讓與擔保。
法妞網友咨詢:
“股權轉讓”與“股權讓與擔?!比绾螀^(qū)分?
程隆銀律師解答:
股權讓與擔保,就是用股權作為擔保物設立的讓與擔保。我國立法尚未明確規(guī)定讓與擔保制度。通說認為,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為債務人擔保債務為目的,將擔保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或擔保權人,在擔保目的范圍內,待債務按期清償后,擔保物應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待債務不能按期履行時,債權人或擔保權人就該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的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
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結構是:擔保人將享有的股權轉讓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已取得的股權保障債權獲得清償。股權讓與擔保的旨趣在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股權與擔保人的其他責任財產相分離,最大程度地減少乃至消除債務不履行的法律風險,其所具有的增信功能及穩(wěn)定融資秩序的裨益顯而易見。
程隆銀律師補充:
認定一個協議是股權轉讓、股權讓與擔保還是股權質押,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稱,而要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通過轉讓標的物的方式為主合同提供擔保,則此種合同屬于讓與擔保合同,而非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
從合同目的來看,股權轉讓是當事人出于轉讓股權的目的而簽訂協議;股權讓與擔保的目的是為主債務提供擔保,受讓人通常不支付對價,同時未屆清償期前受讓人不得行使和處分該受讓股權;股權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屬于從合同范疇,與此對應的往往存在一個主合同,而股權轉讓則不存在類似問題。股權讓與擔保在內部關系上,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擔保;在外部關系上,基于商事外觀主義,受讓人在一定條件下仍要承擔股東的責任,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他人的,該他人可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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