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務中,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實際處理過程中尚有許多疑難問題。
法妞網友咨詢: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能否分割?
(資料圖)
陳思文律師解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應當列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從而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于能否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承包的是土地經營權,而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不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不能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可依法分割。
部分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要求當事人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院對此是無法進行審理、裁判的。因此,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單獨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院認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此爭議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亦有法院認為夫妻共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陳思文律師補充:
法院會直接判決某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某一方所有,若此塊土地處于被另一方占有的狀態(tài),法院還會判決占有土地一方限期內向另一方交付相應的土地。但這種直接分割地塊,由離婚雙方分別經營土地的方式的前提在于夫妻雙方均屬于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有一方離婚后并非是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之中的成員,是無法直接獲得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法院會結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獲取來源以及當事人承包土地的意愿,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一方所有,但取得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方需給付給另一方相應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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