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為配合民法典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新擔保解釋》)相關內容。與我國原《擔保法》等法律規(guī)范相比,《新擔保解釋》的制定思路是,減少對外擔保責任承擔、消除隱性擔保,同時,對權益的保護從以往過度保護債權人逐漸向平衡各方主體進行轉變,總體而言,《新擔保解釋》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程度有所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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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有哪些?
劉偉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682條及最高院《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獨立性的無效。
但上述除外情形有: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有效。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處理。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大區(qū)別在于,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
在對保證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時,有以下規(guī)則:一是含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應當將其解釋為一般保證,如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二是含有債權人可以選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應當將其解釋為連帶責任保證,如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責任等類似內容。
劉偉律師補充:
實踐中,有些債權人會在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將保證期間約定為:“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如果這樣約定,保證期間是多長呢?根據《民法典》第692條的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我們建議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以免保證人6個月后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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