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放棄財產繼承權有哪些要注意的?
張雷律師解答: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在繼承開始之后,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繼承遺產還是放棄繼承權。如果是放棄繼承權的話,則就相應地喪失了此次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后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張雷律師補充: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遺產分割后,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后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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