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些個人因為自己的一己私欲,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挪用用人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時便是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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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3.主體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1.挪用資金定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挪用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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