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共同犯罪是較為復雜的一類犯罪,由于各共犯人的到案時間不同、特殊案件異地或指定管轄、公安機關偵查及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均有期限限制等,種種原因導致各共犯人可能不在一個案件中審判。那么共同犯罪包括的形式包括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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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包括的形式包括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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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慧誠(成都)律師事務所粟力祥律師解答:
我國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八種: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根據(jù)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任意形成所作出的劃分;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根據(j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出的劃分;
三、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根據(jù)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所作出的劃分;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依據(jù)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作出的劃分。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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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慧誠(成都)律師事務所粟力祥律師解析:
要特別注意承繼的共犯,包括承繼的實行犯、承繼的幫助犯。承繼的共犯是指先行為人已經(jīng)實施了一部分實行行為之后,后行為人以共犯的故意參與實行犯罪或者提供幫助的情況。
(1)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中途加入進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兩個例外:即使犯罪行為已經(jīng)既遂,后續(xù)加入進來的人也成立共同犯罪:
①在繼續(xù)犯的場合,前行為人已經(jīng)實施至犯罪既遂,只要犯罪行為還沒有完全停止,后行為人仍然可以加入進來成立共同犯罪。
②短縮的二行為犯中(短縮的二行為犯的基本特點是,“完整”的犯罪行為原本由兩個行為組成,但刑法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以實施第二個行為為目的實施了第一個行為(即短縮行為犯的實行行為),就以犯罪(既遂)論處,而不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第二個行為;與此同時,如果行為人不以實施第二個行為為目的,即使客觀上實施了第一個行為,也不成立犯罪或者僅成立其他犯罪),前面的行為人已經(jīng)實施了一個行為,成立犯罪既遂。只要犯罪的自然過程沒有結束,中途加入進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如搶劫罪、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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