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日益增多,已成為涉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雖然公司法較為完整地確立了股權轉讓制度的框架體系,但相對于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現行立法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不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一一作出明確的界定和規(guī)范。那么股權轉讓糾紛該如何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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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該如何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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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孫俠律師解答:
股權轉讓糾紛按以下幾種情形分別處理: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
公司和其他股東應于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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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孫俠律師解析:
公司法在堅持“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要求公司回購”的原則下,確立了幾種例外情形。也就是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相應決議投反對票時,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例外情形有:
1.當公司連續(xù)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分配利潤條件而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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