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xiàn)象經(jīng)常發(fā)生,由于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那么債務人因債權人下落不明,該如何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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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因債權人下落不明,該如何承擔債務?
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蔡云婷律師解答:
因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jù)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jù),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會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jīng)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jīng)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chǎn)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chǎn)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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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蔡云婷律師解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務人通常指根據(jù)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guī)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xiàn)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其法定義務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chǎn)、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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