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可以在很多場合看到合同的簽訂, 而合同在簽訂之后往往都會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雙方當事人不得違抗當然也存在著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那么,借款協(xié)議合同未到期能解除嗎,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有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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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借款合同到期后已超過兩年,是否還有效?
四川明冉律師事務所陳曉婷律師解答:
合同有效,但是訴訟時效是三年,除非合同里有特殊約定。
合同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xié)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如果借款合同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借款合同就終止了,如果還有部分未完成,在雙方協(xié)商之后,可以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或其行為表明不會還款的,是可以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2、如果在知悉或到法院起訴前,借款人已經將其名下財產惡意轉移了的,只要有證據都可以到法院起訴撤銷轉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訴撤銷轉移行為的,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資料,同時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陳曉婷律師解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注釋4]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在實踐中,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還錢,要視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合同的約定,原則上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的,出借人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或者說,即使出借人要求還款的,借款人也可以不還。
但是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或其行為表明不會還款的,是可以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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