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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期間禮物的性質是什么?
1、婚約期間的贈與行為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該贈與行為的目的是希望婚約能順利實現(xiàn),是基于二者結婚成為夫妻的目的的贈與,也即對婚后的另一半的贈與。
2、法律依據(jù):《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chǎn)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guī)定?
1、訂婚退婚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因為訂婚退婚行為不屬于法律調整的對象。這就意味著,訂婚退婚都屬于雙方的自由,訂婚之后一方不想結婚的面可以隨時退婚,退婚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另一方不可以要求退婚一方承擔責任,結婚必須自愿。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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