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并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不適當履行時拒絕對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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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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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任何合同債務,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無須特別通知違約的先履行一方,因為先履行一方違約在先,完全可以推定其明知后履行一方是因行使抗辯權而不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債務存在瑕疵或者僅履行了部分合同債務,則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應通知違約的先履行一方,這是誠信原則的必然要求,因為先履行一方可能僅完成了給付行為,而并不知其履行未實現(xiàn)約定的給付后果。
律師補充: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jīng)不可能被履行了,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要求先履行抗辯權,也就失去了意義,故不應支持。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當事人的履行期都已到來,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期在后。它只能由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并且也須在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期到來之時才可行使,因為在履行期未到來之前,履行效力處于凍結狀態(tài),也就不存在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先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是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先履行抗辯權就消滅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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